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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为了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强化政府及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上下级政府之间应签订《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责任书》,认真落实奖罚措施。

第四章 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财政支出原则,各级政府在年初预算安排中,必须首先确保当年职工工资的足额发放。凡不能确保当年工资全额发放的地区,每年的超收等新增财力必须首先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
  第九条 各州(地、市)县的年初预算,一经本级人代会审查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在全年预算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上均不得随意突破预算,更不允许将职工工资的硬缺口甩下,去安排预算之外的支出项目。
  第十条 按照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省对州(地、市)实行转移支付后,各州(地、市)对所属县也要相应进行转移支付,确保县级职工工资的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严格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办法。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支行《关于开立工资专户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和省财政厅、人事厅、编委《关于印发<青海省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及《关于印发<青海省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建立和严格工资专户管理制度,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办法。凡预算安排的工资性资金(包括上级补助的工资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地纳入工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
  第十二条 确保职工工资发放与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相结合。各地要不失时机、紧紧抓住机构改革工作的契机,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方面狠下功夫,切实做好控编减员工作。 

第五章 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经考核,凡因主观因素,出现欠发当年职工工资的地区,除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按全年目标管理责任制给予相应处理外,该地区不得更新和添置车辆,不得在西宁市用公款购房或建房,领导不得出国考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和加强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及定期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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