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2002]3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现将《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02年4月27日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以下简称职工工资)按时发放的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工资发放工作中的目标任务及职责,保证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工资发放是指由各级财政供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纳入县级管理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职工的工资发放。
  第三条 职工工资发放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管理方式;
  二、建立工资发放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三、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足额安排工资性支出;
  四、严格工资专户管理,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办法;
  五、坚持确保工资发放与严格控制人员增长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各级政府在职工工资发放工作中的目标任务:必须做到按月及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确保当年职工工资不发生新的拖欠。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管理方式,省政府监督落实州(地、市)级政府;州(地、市)政府监督落实县级政府的工资发放工作并层层签订责任书。
  第六条 按照“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要把工资发放作为各级政府一把手政绩和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的主要考核指标,并将发放情况抄报上一级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