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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
 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地[2002]4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2号)中对《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部分条文的修改决定,结合我局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纳费人在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时,根据政策规定,可减免部分费款的规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终止合同等原因改变用地的,其用地的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用地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用地的实际天数计算缴费。
  三、对欠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清缴。
  四、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征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批准的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情况报送市局。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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