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
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地[2002]40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复印业管理暂行办法>等十六项规章部分条文的决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年第92号)中对《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部分条文的修改决定,结合我局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取消纳费人在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时,根据政策规定,可减免部分费款的规定。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终止合同等原因改变用地的,其用地的第一个月或最后一个月用地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用地的实际天数计算缴费。
三、对欠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清缴。
四、各区县局、分局应在征期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批准的延期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情况报送市局。
五、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二00二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
(1992年9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根据2002年2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2号令修改)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