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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是否随同先征后返(退)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是否随同先征后返(退)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2]31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部分区县局反映,企业就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办法,对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予返还问题不断提出疑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5月在浙江召开的“全国地方税管理工作座谈会”上印发的《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若干问题的解答提纲》明确的原则,特重申如下:
  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的退税,同时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对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和采取“先征后返(含即征即退)”办法返还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不退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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