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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关于“现金退税办理办法”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4日 实施日期:2006年2月14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京财预[2002]11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具体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中“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并核实后,在退还多缴税款的同时,计算并退付其多缴税款的利息。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54号《关于贯彻实施(征管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退还,不包括预缴税款的退还、出口退税和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先征后退等情形”的规定,税务部门在办理这部分退税时不得计付利息。
  三、对于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对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纳税人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四、退付税款利息不需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开具“收入退还书”,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金额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适用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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