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20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甘肃省劳动保障监督检查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3日)废止(主要内容与2007年5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不相适应)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28号)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02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陆浩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科技、教育与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更新、补充和拓展的教育。
继续教育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州、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评估和监督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按照统一规划,制定适合本行业特点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导方案,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