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修改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已经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2002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
《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乳、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尾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 动物防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检结合、全面控制和重点扑灭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