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9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委托招商管理的意见
(豫政[2002]3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省在利用外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与周边省份及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招商方式相对单一和陈旧,信息匮乏,成本较高,效果不很理想。因此有必要改革创新招商方式,拓宽招商渠道,形成经常化的招商渠道和网络,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招商机制。委托招商是指招商项目的委托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将招商项目提供给受托人(包括国内外法人或国外自然人),由受托人按照项目法人的委托要求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的经济活动,是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商业化招商方式。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推行委托招商方式,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现就我省实行委托招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河南省外商投资管理局)是实施委托招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委托招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凡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国家允许外资经营或参与经营的项目都可以作为委托招商的项目。
三、项目法人向受托人委托招商时,应当向受托人提供项目的简介(中、英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中、英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法人的证明文件等资料。
四、项目法人和受托人应当签订委托招商合同。委托招商合同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内容一般还应包括委托招商的形式、授权范围和要求,委托招商的报酬及支付方式等。
五、委托招商的形式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商定,一般采取以下形式:委托寻找有投资意向的投资者;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进行项目招商的前期谈判:委托寻找投资者并授权受托人参与全过程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