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气象局关于
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豫政[2002]3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气象局《关于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省不少部门先后建立了以行业特殊需要为主的专业气象台站,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气象信息资源共享渠道不畅,重要气象设施重复建设严重,规范全社会气象工作的法规和国家标准、体系不健全,行业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不大等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下简称
《气象法》)和《
河南省气象条例》,切实履行气象部门的政府气象行政管理职能,进一步加强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气象行业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实施气象行业管理是
《气象法》和国务院赋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行政管理职能。实施气象行业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优化结构、促进优势互补和气象科技进步;有利于统一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实现资源共享;有利于发展地方气象事业,使气象科技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依法实施气象行业管理是气象主管机构和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业务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搞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加强部门内部气象管理工作着手,站在气象行业全局的高度,面向全行业依法管好气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