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坚持不懈地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继续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消防、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等7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当前,特别要抓好煤矿安全、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整治,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小煤矿要依法关闭,国有煤矿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对所有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场所和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全面进行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业整顿;要突出抓好水上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格审查驾驶人员资格及车辆安全状况,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交通工具必须立即停运。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坚决整改,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即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非法经营的“网吧”、“迪厅”,要坚决取缔,决不手软。
三、强化责任,狠抓落实
为确保全省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今后一个时期要注意把握和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真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制。继续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特别是要强化县、乡政府的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稳定工作队伍,确保整顿办人员、经费的落实,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在机构改革中,要注意工作衔接和人员稳定,防止出现空档,贻误工作。
(二)将查处大案要案贯穿于整治工作的全过程。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中心和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积极扩大案源,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举报、投诉。要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研究问题,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协作机制,加大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对涉案面广、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案件,要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垄断,坚决揭露和惩处充当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的政府公务人员,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
(三)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加大执法力度。各专项整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国家和省的总体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组织开展整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衔接,密切协作,坚决防止推诿扯皮现象。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反映全省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有计划地组织报道,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各级整顿办要认真履行“协调、指导、督促、检查”职能,确保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把整顿和规范结合起来,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下功夫。一是严把市场准入关。工商等市场监管部门要对各类市场主体的资质严格审查,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抑制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二是健全法制,严肃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要加快“金盾”、“金税”、“金卡”、“金关”等信息网络工程建设步伐,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管。作为第一步,省经贸委要尽快研究建立并开通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优良企业和不良企业。同时,要宣传贯彻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实施纲要,加强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四是建立市场监管长效机制,防止反弹。在整顿治理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使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