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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全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全区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2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全区学习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全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7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从此将步入法制的轨道。为在我区全面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并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法》届时在我区得到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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