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全区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25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发布,并将于11月1日起施行。为推进
《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国家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了全区学习宣传贯彻
《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全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实施方案
(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7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
《安全生产法》)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从此将步入法制的轨道。为在我区全面宣传贯彻
《安全生产法》,并抓紧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
《安全生产法》届时在我区得到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