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省及设区市都要根据区内国民经济的行业布局特点,制定“十五”期间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规划。明确“十五”期间本地区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重点;并对尽快实现在本地区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行业协会体系,基本完成行业协会对国民经济主要行业和企业的覆盖等任务做出具体的安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健康有序地推进。
(三)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新的行业协会
7.积极推动一批亟需的行业协会的设立。为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当前要加快在重点行业、新兴行业和加入世贸组织受影响较大的行业,如农业、信息、金融、现代流通、文化、生物医药、环保、旅游等相关领域,发展和培育一批行业协会。要防止不顾行业分布情况,简单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行业协会的行为。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当前要重点发展的行业协会,在筹建、设立、登记等方面要给予积极帮助、指导,确保这些行业协会的顺利设立。
8.在培育和设立一批新的行业协会时,要坚持以民间性、自律性为发展方向,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1)必须坚持根据“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自主办会,政府主要是做好推动、引导和总体规划工作。(2)打破部门、所有制界限,吸收同行业内各类经济组织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闽的外省(市)企业入会,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行业协会对区域内同行业企业应有一定的覆盖率,设立时同行业企业入会率不能低于20%。(3)实行“一业一会”。同一地区(市或县)不能有一业多会,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或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功能设立。对区域内分布较集中的行业或产品,也可由区域内企业为主体设立全省性行业协会。(4)坚持政会分开。新设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机关合署办公,政府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行业协会的领导职务。(5)赋予行业协会必要的职能,行业协会要把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作为办会的根本宗旨。
(四)稳步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
9.推动现有行业协会的总体布局调整。对一些无行业代表性、未开展正常活动、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无行业自律作用、名不符实的行业协会要予以注销;对不利于市场规范、重复设置及行业覆盖面日益萎缩的行业协会要予以合并重组;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业务交叉重叠的行业协会,要进行梳理、细化和分拆;对一些会员企业少,行业内企业入会率过低的,要限期提高覆盖面,增强代表性,力争吸纳全社会同业企业,尤其要注意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在闽外省市企业入会。
10.加快完善现有行业协会的运行机制。切实抓好“政会分离”,现有的由政府发起组建的行业协会,要逐步改为由企业自发组成、自主办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机构、人事等方面与行业协会分离,行业协会秘书处不得与政府部门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对已兼任行业协会领导的政府现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退出行政职务或辞去行业协会领导职务。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要从服务于政府,转向服务于企业,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