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建发[2002]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专业质监站: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人教[2001]162号)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及考试实施意见》(建办人教[2001]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为了加强我市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考试及资格管理工作,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成立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试委员会”),组织协调全市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工作。市考试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质监总站,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二、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待建设部确定后,我们将及时通知各地区、各单位。
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二级质量监督师的培训、考试工作,我们将根据建设部的总体部署研究确定后另行通知。
三、房屋建筑专业和市政公用专业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报名,按照“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初审、市考试委员会审查”的程序进行。其中,报考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市考试委员会审查后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初审及审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希各地区、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质监人员参加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提高质量监督队伍素质,确保工程质量。
附件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2:《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人教[2001]16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