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02]1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实施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转非建房
根据《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55号令)的有关规定,对征地农转非住宅安置房建设项目,按50%征收配套费。
二、关于小城镇建房
对小城镇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范围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第85号令和渝府发[2001]111号文的规定执行。对利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非开发性项目建设的,其配套费按相应标准的50%征收;
三、关于缓缴手续的办理
为更好的实施渝府发[2001]111号文关于调增配套费标准的规定,缓缴条件的起点额提高到500万元,即应缴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申请缓缴,缓缴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为规范缓缴手续,确保缓缴的配套费不致流失,对经批准缓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必须签订欠款协议书,在签订的欠款协议中设置相应抵押物或依法确定担保单位对抵押物设置为房屋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交易管理机构应予以支持。对签订的欠款协议书,须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律师事务所鉴证。
四、关于追缴配套费
为确保缓缴、欠缴配套费的催收,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市配套办在办理配套费解缴手续时,按照“前账不清,后证不办”的原则,按照原交费标准审查追缴以往项目未缴清的配套费。
(二)配套费缓缴款到期后,市配套办应及时组织催缴亦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直至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对久拖不缴的欠款单位,可依法采取查封账号、冻结其实物资产或用实物资产冲抵欠款等办法,避免欠款成为死账。
(三)市、区建管执法部门应结合日常性的建筑市场执法检查,认真查处偷逃配套费行为;市开发办、市质监总站、区建委应在竣工验收备案、综合验收环节,协助市配套办催缴超面积或漏收面积的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