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在事业单位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2]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确保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我市制定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文件中有关聘用制度的规定,与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为准。与此相关的政策规定及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修订或制定。
三、已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并与职工签订了聘用合同书的,其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待已签合同期满后续签时,按国办发[2002]3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