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籍调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在1:1万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
(三)权属审核。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对权属来源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组织毗邻土地所有权单位的代表人签订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已签订有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且没有发生变化的不需重签)。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结果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一)为切实做好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联席会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成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有关领导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市、县要抽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作风过硬的人员组成专业队,负责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纠纷调处与登记发证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所需的财力、物力。各地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由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列支,以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切实加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要做好与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衔接,林权证的发换按照《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登记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闽政文[2002]74号)的规定执行。
(四)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中,要切实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对已经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土地权属争议由集体所有权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争议,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挑起冲突的,要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搭车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