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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工作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围。
  (二)工作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
  (三)工作时间。今年全面开展试点,各个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2—3个乡(镇)开展试点;2003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展开;2004年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一)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 (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
  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三)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主体以“××村(组、乡)农民集体”表示。
  四、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以权属界线封闭的宗地为单位,持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所有权人代表证明及个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等文件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宗地划分以同属一个农民集体所有的连片土地视为一宗地,扣除宗地内国有土地和村集体飞地;村与村之间的飞地作为单独的一宗地对待;对插花耕地上不了图斑的采用点状地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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