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政文[2002]2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和《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加强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土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02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我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范围,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通过尽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明确国家、集体之间的权属界线,明确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土地管理工作落实。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核心,尽快开展并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将农村集体土地纳入到统一的登记体系中,实现土地登记的统一性,是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措施。今后凡农用地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站在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建立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列入当地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工作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