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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特殊用途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经省行管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可由占用部门或单位申办权属登记,报省行管局备案。
  (四)企事业单位在省政府机关办公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另行规定。
  (五)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档案,严格记录固定资产统计台帐,定期复核办公用房权属及质量,了解使用状况。
  (六)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须经省政府批准,省行管局具体负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包括联合开发等)。属于房屋报废的,应由有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属于资产转移交易的,应进行评估。
  (七)各部门、各单位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要报经省行管局批准。
  二、调配和使用
  (八)办公用房由省行管局在省政府机关范围内统一调配。已对外出租或被企事业单位占用的办公用房,要纳入统一调配的范围。
  (九)省行管局根据国家计委规定的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编制与业务需求,重新核定各部门、各单位的办公用房(允许有正负5%面积误差)。各部门、各单位机关服务中心使用的服务用房和离退休干部活动用房另行核定。
  (十)各部门、各单位使用办公用房,要履行申报登记手续,并与省行管局签订使用协议。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可自主安排经批准使用的办公用房,自主选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可根据办公用房情况提出增加、改善或修缮办公用房的申请;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应由省行管局收回并统一调配,暂时有困难不能收回的应缴纳租金。租金标准和收缴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经省行管局重新核定办公用房后,使用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让、转借或改变用途及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由省行管局收回。
  三、基本建设管理
  (十四)省行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和使用需求,编制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用地规划。建立基本建设项目数据库,根据资金和其他有关条件,分步安排,有序实施。
  (十五)省行管局根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基建项目数据库和年度基建投资规模,与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协商后,编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接受省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审计厅的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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