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省行管局将在本意见及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关配套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办公用房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
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是实现办公用房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确保机关有效运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机关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
管理意见的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改进和加强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与登记
(一)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含为机关服务的业务用房,下同)是指: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省政府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投资等形成的属国有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
(二)办公用房权属实行统一管理。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行管局)统一向房地产部门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1、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部门、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变更登记至省行管局名下。
2、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要变更登记至省行管局名下。
3、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的,由省行管局进行初始登记。各部门、各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省行管局根据上述资料,向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权属资料遗失或不齐全的,省行管局出具权属来源说明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应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