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要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的要求,从严控制。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由省行管局首先从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扩建、翻建、改建的,应严格按照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字[2000]235号)执行,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省行管局根据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现状及使用需求,按照合理布局、完善功能、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能建设。在整体规划的指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提出本部门办公区的建设规划。拟定规划时要注重改善基础设施、美化环境和长远发展。
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凡需建机关办公用房应先向省行管局申报,由省行管局统一报省计委审批,统一安排建设,依法公开招投标。各部门、各单位应积极协助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概算编报、施工监督等工作。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由省行管局根据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统一调配。凡需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单位,需向省行管局申报。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超过核定面积的部分),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做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调整办公用房面积;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省行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使用年限、破损程度和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省政府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要坚持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扩建。维修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省行管局负责制定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确定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申请和办公用房的实际状况,制订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性维修计划,编报经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工程项目的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