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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细则》的通知
 (津药监安[2002]126号)


  为更好地满足我市癌症患者对麻醉药品的需求,同时防止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2002年5月修订的《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天津市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专用卡”发放及供药情况季报表(略)
     2、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式样)(略)
     3、麻醉药品专用卡(式样)(略)
     4、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医疗机构、供药医疗机构名单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00二年九月二日

      天津市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的实施与监督工作;区、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细则的实施与监督。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第二章 专用卡核发机构的认定及管理

  第三条 我市实行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医疗机构核发“专用卡”制度。
  第四条 申请核发“专用卡”资格的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诊断和治疗癌症的技术及设施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以下同)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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