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02]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认真落实全国住房公积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体制,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风险,现就我市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一)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住房委员会不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决策职能。
(二)管委会设委员21名。其中,市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和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住房委办公室)、市财政局、人行天津分行、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专家代表共7名;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共7名;单位代表共7名。管委会委员经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
(三)管委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委员由市政府聘任。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至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四)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制度,对有关事项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管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置
按照一个城市只设一个中心的原则,成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有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及油田、铁路、开发区等行业或地区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在由市人民政府对上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资产、人员状况进行清理、审计后,一并转入新成立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区、县设立业务经办网点或者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