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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表示同意的意见后,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营项目予以核准。 
  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因特殊情况在限期内不能完成审批的,应向政务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说明。 
  三、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务求实效 
  (一)建立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协调企业登记并联审批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召集。联席会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报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全力支持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企业登记专项审批和核准工作;要公示审批和核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在企业登记并联审批过程中,涉及上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专项审批,由有关单位按照职权及其隶属关系,上报具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部门审批。省、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下级行政审批部门报送的审批项目,均应在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即时告知下级部门。 
  (四)加强对并联审批行为的行政监督。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企业登记并联审批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情况,提出督办意见。申请人发现行政审批中有不正之风或违背承诺现象,可向有关投诉中心投诉。 
  省监察厅投诉中心电话:0551-2609110,2608802;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551-2866663;省工商局投诉电话:0551-4675086。 
  (五)加强对后置审批项目的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后置专项审批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告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或承诺时限内为企业办理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不同意办理的,应及时抄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中心窗口,核销该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年检时有关企业的专项经营项目既未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又未办理核销手续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实施步骤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级有关行政审批机关从9月1日起正式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由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运行衔接工作;各市原则上从10月1日起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原则上从2003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登记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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