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自治区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的资金等,直接支付到收款人。
②转移支出(自治区对各市县专项转移支出除外),包括自治区对各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支出、对企业的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的某些专项支出等,支付到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3.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支付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相关要求对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通过代理银行进入银行清算系统实时清算,财政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根据预算单位的要求签发支票,并将签发给收款人的支票交给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转给收款人。收款人持支票到其开户银行入账,收款人开户银行再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确定的代理银行进行清算,每日营业终了前由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进行清算。
工资性支付涉及的各预算单位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开支数额等,分别由编制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支付对象为预算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拨付到预算单位或下级财政部门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预算单位按照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向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提出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将批准后的限额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预算单位在月度用款限额内,根据所发生的业务,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转由代理银行向收款人付款,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上述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流程,以电子化的银行支付系统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在这些系统尚未建立或完善前,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或预算单位的支付令通过人工操作转到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现行银行清算系统向收款人账户付款,并在每天轧账前,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预算外资金的支付,比照上述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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