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01]129号 2001年12月20日)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我区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税收减免政策,制止超越税收管理权限随意减免农业税,使我区农业税收的减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自治区人民政府现就农业税税收减免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必须在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减免。
二、税收减免要坚持集体审核、审批制度。由自治区财政厅成立农业税收减免审批(核)小组(以下简称:审批(核)小组)。各地、市、县(区)成立由主管市县长或财政局长任组长的审批(核)小组。
三、税收减免的审批(核)权限
(一)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和契税税收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减税、免税项目(不包括农业税灾歉减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的灾歉减免及对企事业单位困难性、临时性的契税个案减免,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三)耕地占用税的减免权限。占用耕地不足3亩的,由市、县(区)财政局审批;占用耕地3亩以上,不足30亩的,报市(地级)财政局审批;占用耕地30亩以上,不足1000亩的,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占用耕地1000亩以上的,报财政部审批。
四、税收减免的审批(核)程序
(一)申请税收减免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税收减免的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二)各级审批(核)小组要定期研究、审定纳税人提出的有关税收减免申请。凡属本级审批(核)小组税收减免审批权限以上的税收减免,须经本级审批(核)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请上级财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