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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工作实施步骤
  我区海域界线的勘定工作分为3个阶段,即: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全面实施勘界工作阶段,成果验收和后期管理收尾阶段。
  (一)前期准备和试点阶段。
  开展调研,成立领导协调机构,制定勘界方案、勘界政策和各项配套制度,落实海域勘界工作专项经费,召开会议部署海域勘界工作任务。开展试点区海域界线勘定工作,总结经验,逐步铺开。
  1、建立勘界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建立自治区、市、县海域勘界领导机构及海域勘界办公室,报上一级海域勘界办公室备案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2、制定海域勘界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海域勘界办公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12号文件和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2]12号文件精神,制定我区海域勘界工作实施方案和县际海域勘界试点调查勘测实施方案。
  (二)全面实施海域勘界阶段。
  搜集已有的资料,图上作业确定调查区域,开展外业调查,提出海域界线勘定方案,并充分协商,确认海域界线。
  1、资料搜集。根据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相邻行政区域海域的历史沿革、海洋经济开发现状等进行全面的调查,掌握尽可能完整的资料;深入了解滩涂、浅海、岛屿等归属争议的缘由;搜集与勘界有关的自然要素资料及图件。
  2、外业调查。外业调查主要包括:浅海测深调查、浅海底质调查、浅海地貌调查、浅海底栖生物调查、岸滩调查和岸线测量调查等。按照海域勘界技术规程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
  3、拟定划界草案。根据相邻行政区域海域资料和调查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划界方法,依据划界原则与岛屿归属原则,由自治区海域勘界办公室拟定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
  4、签订划界协议书。由市、县人民政府对拟定的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草案进行充分协调,商定协议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上一级海域勘界办公室负责协调,若还无法达到一致意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定。
  5、审批划界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市、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统一报自治区海域勘界办公室,呈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交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
  市城区之间海域划界方案,报自治区海域勘界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验收和后期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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