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全区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地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所属分中心和管理部的监管。
要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社会监督机制,其中包括定期对帐、信息查询、向职工发放统一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和实行年度公报等,为社会提供监督渠道。
要规范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的设置,加强对经办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的监管。管委会应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凡未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的,要在2002年10月底前将其资金转存到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凡不按规定设置帐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
为保证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地要将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列入财政预算,在机构调整前财政和单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部分要做出计划,逐步补缴到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企业要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列入成本,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抓好乡镇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
管理中心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全面缴存登记。凡未对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登记的,必须在2002年底以前全面完成缴存登记,并发给《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证》。要强化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对不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对违反《条例》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县(市)和单位,要限期缴存,逾期不缴的,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
要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切实做好机构调整前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衔接工作,尤其是要做好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撤并前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的衔接工作,不能因为管理机构的调整而停止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要做好调查研究,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相关政策,包括放宽贷款条件,扩大贷款范围、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增加还款方式等。同时,要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完善抵押登记和担保等手续,切实降低贷款的各项费用,最大限度地减轻职工的负担,鼓励和支持职工的住房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