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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桂政发[2002]49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颁布以来,我区各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不断推动我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部分市、县住房委员会没有真正发挥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作用,“房委会决策”流于形式;二是机构设置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未能真正作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运行;三是一部分县(市)的住房公积金归集量太小,营运收益无法维持管理机构自身的正常运转;四是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不健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低,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根据国务院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健全住房公积金的决策体系
  为实现住房公积金的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各地要按照《条例》和《通知》的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本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的委员组成、具体职责以及会议制度按照《条例》和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制度的意见》(建房改[2002]149号)规定执行。各地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调整方案应包括管委会、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的设置及工作职责;资产的清理、核实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的安置;实施步骤等内容。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委员中要有一定数量的自治区直属单位代表和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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