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群防群治工作经费。除各级政府财政适当补贴以外,应根据“谁受益谁出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适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群防群治经费保障机制。各地要将综合治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及时划拨到位。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经过多年的实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已初步形成了党政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要适应新的形势,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这一工作格局。
(一)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推动综治工作深入开展。要定期分析研究社会治安形势,针对本地区一个时期的突出治安问题作出部署,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定期对下级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评,不断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是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和综治委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部署有关综合治理的重大问题。二是坚持综治成员单位和地市党政第一、第二责任人的述职报告制度。三是坚持五部委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四是健全检查考评制度,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内容和阶段性工作要求,由自治区综治、组织、纪检、人事、监察五部委组织检查考核组,共同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共同对各地各部门履行责任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组,建立档案,提出奖惩意见。五是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依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严格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年度内不能评先受奖,不能晋职晋级,不能评为“双文明”单位和个人。六是坚持领导责任查究制度。对由于地方和单位领导官僚主义严重,管理松懈,工作不力,失职失察,造成严重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各级综治委要及时下发领导责任查究通知书,各地要按时限要求严肃查处,并上报查究结果。
(三)积极动员和组织全社会认真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职责。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是全党、全社会,全体公民的共同职责。党政军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都要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主动承担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内部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各项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重大犯罪和重大治安问题,切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