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监狱、劳教场所要提高教育、改造工作质量,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打好基础。对刑满释放的劳改、劳教人员,要提前一个月向本人所在地的派出所、司法局(所)、乡镇、街道居委会发送安置帮教通知书,所在地派出所、司法局(所)、乡镇、街道居委会要落实安置帮教措施,使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不漏管、不失控。要千方百计拓宽就业渠道,及时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充分体现社会各界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关心、关怀,最大限度的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同时,对判处管制、缓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人员,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落实管理、教育和监控工作。
(七)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措施。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要落实计划、课时、教材、教师,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政治过硬、法律素质好的基层政治干警,选聘到各类学校担任法制副校长,配合指导学校开展治安防范和法制宜传教育工作。要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定期的学校、家庭和社会各界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社会闲散青少年的管理教育工作。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社会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与管理,严肃查禁淫秽、色情活动和各种非法出版物,消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在全社会形成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和夯实基层基础建设,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
乡镇(街道)及其以下的综合治理工作,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的关键,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要强化政权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力加强乡镇(街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抓落实,认真解决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进村入户,落实到人。一是进一步加强乡镇 (街道)综治委(办)建设。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主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健全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干部,确保此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基层组织建设。川区要努力达到每个乡镇、街道都要有派出所、司法所,2—3个乡镇设一个中心法庭;山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每个乡镇、街道设派出所、司法所和流动法庭,使基层政法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强村(居)委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大力加强党支部和村(居)委会领导班子建设,明确专人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个村(居)委会都要成立治安室,配备治安员,有条件的地方要成立治安联防队,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治保会、调委会、治安联防队、党员义务联防小组等基层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维护治安稳定。四是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学校、人民团体、工矿企业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各单位要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并配齐专(兼)职人员,百人以上的单位要配专职工作人员,百人以下的单位要有兼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