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要按照实施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各级年度财政预算。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严禁用项目经费冲抵结核病防治机构事业费和人员工资,保证专款专用。
卫生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发展规划,继续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肺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和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病药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抗结核药品的效价与质量。
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服务,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教育部门要重视在校学生的结核病防治,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的结核病健康查体工作,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课程。
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肺结核病患者的有关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民政部门要对肺结核病患者中的贫困户给予政策和经济上的扶持,使其尽早脱贫。
政法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对被羁押、收容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与治疗,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计划。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要充分利用自身工作特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健全服务体系。要加强省、市、县(市、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明确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注意调整、充实结核病防治机构,稳定结核病防治专业队伍,提高结核病防治人员的防治技术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结核病防治培训教材,按照逐级分类培训的原则,进行系统的专业教育与在职培训,努力培养和造就学科带头人,逐步提高各级各类结核病防治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四)增加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实施省级结核病控制项目。为实现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各级财政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结核病防治资金的机制。从2002年起,要按照《规划》和实施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的要求,实行分级承担的原则。省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结核病控制项目经费,要确保用于完成全省传染性肺结核病患者免费治疗、实验室建设、监测、常规督导、宣传、培训、科研、专项调查和对贫困地区工作的扶持等方面的工作任务。市、县(市、区)级财政根据防治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配套经费。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各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十五”期间我省结核病防治经费不低于“九五”期间的投入。要加强经费管理,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省级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和境外援助,多渠道募集资金,以保证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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