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查
在整治阶段将由市整治办组织对各县(市)、区进行督查,督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查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检查当地是否成立相应的整治机构、是否发过有关文件、是否召开过有关会议等。
(2)查市场主体情况。检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性保健用品经营主体是否证照齐全,无证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超期经营的行为是否得到纠正,经营场所的布局和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查计生药具情况。检查假冒伪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否在销售,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供货渠道是否正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否有生产批准文号或生产许可证,过期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否还有销售,在店堂内外的性保健用品广告宣传是否合法。
(三)规范阶段
1.对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符合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条件的,尚未备案的单位可向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备案后,允许其继续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
2.对已取得《卫生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并符合经营范围的,允许其继续经营食字号保健食品及消字号保健用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规范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企业名称。
3.对已具有《营业执照》并具备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条件的零售单位以及仅持有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计生避孕药具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必须重新登记,经当地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计生委备案,方可继续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直至省局的具体办法出台。
4.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对不符合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条件的和无照的单位或个人,在检查时一律予以取缔,不得再继续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及性保健用品。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整治与规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治意见,不徇私情,秉公执法,该整的整、该关的关,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在整治中发现的新情况或新问题,及时上报或请示市整治办。
(四)总结阶段
11月中旬,各地要对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材料上报市整治办。
11月底,总结整治工作,并对整治过程中暴露出来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分析,采取相应措施,巩固整治成果。
附件:1.计划生育避孕药品和医疗器械目录(略)
2.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市场整治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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