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整治计划,并对本辖区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9月底前将以上情况一并报市整治办。
3.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及时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媒体监督;积极宣传《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有关优生优育、性保健知识和控制性病、爱滋病传播知识等。并在适当时候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工作。
(二)整治阶段
9月至10月底,各地应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和本地的整治计划,开展整治工作。通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依法行政,务求实效。
1.专项检查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经营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有证照,证照是否齐全,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上岗证。
(2)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零售单位有无销售药品、药具和保健用品的专柜,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规定。
(3)销售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保健用品是否具有注册商标、药品生产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其包装材料上规定印刷的内容是否完整,厂名、地址、识别形码、生产日期、使用年限、规格、数量、联系电话等内容是否注明。
(4)销售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是否有购进记录,购进记录是否真实、完整,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保健用品的进货发票、销售发票是否齐全。
(5)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性保健用品的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该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6)销售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性保健用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计划生育避孕药品有无擅自添加“伟哥”成分或激素成分,有无销售假冒伪劣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和性保健用品。
(7)有无超范围经营或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尤其是引流产的药品和抗生素类药品。
(8)经营单位有无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有无明码标价;有无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
(9)进行广告宣传有无经过审批,有无张贴有关宣传保健用品的招贴画或安装有关宣传保健用品的灯箱,有无违法违规广告宣传的行为,有无因宣传违规广告而受处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