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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工业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

  5.“十五”期间,市区规划建设10个园区,即市科技园区、市机电工业园区、江北工业科技园区、宁波栎社工业产业园区、鄞州工业产业园区、市化学工业产业园区、镇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纺织工业产业园区、宁波明州工业产业园区、江北工业产业园区。近期重点抓紧启动建设明州工业产业园区、江北工业科技园区和市化学工业产业园区。
  三、建立科学的园区开发和运行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6.完善园区开发机制。建立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实施统一的规划、建设、招商和管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经营、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滚动发展”的原则,成立多元化投资的园区开发主体,实施“合作投资、联合开发、收益共享”。
  鼓励其它投资者和江东区、海曙区按照“统一规划、独立招商、连片开发”的形式参与园区的开发建设。对海曙区、江东区开发建设的“园中园”,实行“异地投资、收益共享”,其“园中园”开发建设中涉及到的有关问题,由两地政府协商确定。
  7.按照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流动,有利于发挥区域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的要求,调整和完善税收征管和分配办法。对区本级范围内的企业流动,其税收征管办法由当地政府予以调整;对市属企业进入市规划园区的,采取“保存量、分增量”的税收分配办法。
  8.增强园区滚动开发能力。在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园区内部规划的前提下,市规划园区内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商贸住宅等综合配套用地,其收益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园区当年上缴税收(扣除老企业搬迁前的基数部分)的地方所得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对第7、8条中涉及的跨地区投资和企业流动时的税收、统计等具体操作办法,由财政、统计等部门另行制订并实施。
  9.建立园区开发专项资金。5年内市和有关县(市)、区两级财政都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园区开发扶持资金,其中市级财政安排资金2亿元,每年4000万元,专项用于市规划园区的规划、重大项目引进、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县(市)、区政府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
  10.加大园区公用设施配套力度。城市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要及时与市规划园区的开发建设相配套,经统一平衡后优先列入城建计划。对园区外道路、内河、给排水、排污、等公用设施,原则上由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建设;对园区内的配套设施,原则上由园区开发机构投资建设,如属共同开发或以“园中园”形式开发的,可按开发比例共同进行投资建设。电力、通讯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
  11.保障园区建设用地。以中心城区及近郊园区专项规划为依据,修编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规划期内工业建设用地的科学布点,并重点配置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年度计划指标向园区倾斜,确保市规划园区建设用地集中布局,以利于土地的集约利用和合理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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