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能进能出、能升能降的动态资质管理制度,完善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房地产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和有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4.完善和健全房地产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市场准入关。
5.建立诚信制度和网上公示制度。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手段,逐步将各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经营中违规违法行为等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6.加强房地产合同管理和广告管理,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和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尽快制订“商品房按套(栋)计价办法、房地产中介服务与交易活动(含交易场所、房地产博览会交易会等)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经纪人、房屋拆迁、物业管理、房地产评估等资质年检办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由各地区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牵头单位,计划、经贸、财政、国土、工商、监察等部门按各自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计划、经贸、财政等部门对开发项目的执行过程中和房屋价格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国土部门对土地的合作、出让、转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工商部门对合同的欺诈行为、广告的虚假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施工程序、质量、面积计算、竣工验收、销售、物业管理、中介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检查;监察部门对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加强领导,统一行动,密切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过程中的协调联络及情况汇总上报。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房地产投诉。对于群众的投诉和举报不进行核实、处理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被投诉但不及时整改的房地产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建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月报制度。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按月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报送自治区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