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对于管理不到位、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物业管理企业,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另行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在经营中有不良行为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要把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作为集中整治广告市场秩序的重点。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和不兑现广告承诺内容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对违法房地产广告依法予以查处。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及承诺的主要内容和事项在合同中加以明确。房地产广告和宣传资料承诺的内容与实际交付不一致,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房地产交易活动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七)完善管理制度,规范房地产中介行为。
加快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制度,积极推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房地产评估机构要完成脱钩改制,在本通知下发时,尚未按有关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一律取消其从事评估业务的资质,并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对出具不实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对负有责任的估价师,依法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
房地产中介服务应当按照《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中介服务机构,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要全面清理、整顿房地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对无证(无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资质证书)无照(无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超越经营范围或不履行备案手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