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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设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要积极宣传并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未使用示范文本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合同文本是否包含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内容。未包含上述内容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整;拒不调整的,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的监管,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办理合同鉴证工作;对利用合同进行的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强化竣工验收制度,切实把好交付使用关。
  要严把交付使用关,坚决杜绝不合格的商品房进入市场。所有商品住宅开发项目,未经竣工综合验收不得交付使用。对未按规定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或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验收手续,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或者注销资质。
  (五)规范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要通过完善物业管理立法,规范物业管理合同等措施,明确业主、业主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快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会委托,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对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公共秩序等进行管理,并提供相关服务。
  要完善物业管理前期介入和承接验收制度。在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交付使用后的质量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切实做好建设和管理的衔接。要引入竞争机制,大力推行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地区物业管理收费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对物业管理收费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多收费、少服务以及收费不规范等行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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