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供信息服务。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提供场地服务。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地,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法律咨询、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营业场所。
三、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必须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和其他具有竞争性的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二)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以及土地的联营合作等交易。
(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首次交易。包括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入股交换或赠与等交易。
(四)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
(五)以协议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租金)的或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及分割转让等交易。
(六)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七)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入市交易。
四、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
实行出让供地的总量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活动,必须有计划地进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并向土地交易机构提出申请。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价评估结果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划拨土地使用权入市交易补交地价,原则上按该宗地评估基准日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缴纳。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进入交易市场的,经土地交易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