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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农村移民补偿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负责安排使用。
  (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资金分解分配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审定的本县(市)淹没影响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以及补偿标准,将资金分解到水库淹没涉及的村民小组、移民户及移民安置项目上,分别建立帐户,并向移民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移民户补偿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审定的标准和数量与移民户签订安置协议,按搬迁安置进度兑现资金,保证移民户能如期搬迁,做到移民生产生活安置真正落实。
  (四)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移民生产安置项目;没有移民生产安置人口的村民小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可由其提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计划并报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村民小组掌握使用。
  (五)对经批准自谋职业、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六)与移民生产安置无关的项目不得使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七)农村移民安置基础设施补偿费由县(市)人民政府按项目实施年度计划使用。
  第三十四条 集镇迁建补偿资金的管理。
  (一)移民户和单位的补偿项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协议,分别建立补偿帐户,并张榜公布。对移民户补偿资金应制发补偿手册,接受群众监督。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协议兑现资金。
  (二)集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实施年度计划,依照签订的合同拨付资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五条 工矿企业、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的管理,按项目隶属关系,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地区行署、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与项目权属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复建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六条 防护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由县(市)级人民政府依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的安排,按签订的防护工程建设合同拨付资金。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审计结算。
  第三十七条 库底清理费的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分配并由地、县(市)及区属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包干使用,按照年度计划用于库底清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其他费用的管理。
  (一)勘测规划设计费:专项用于百色水利枢纽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由右江公司及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一掌握,按年度计划及设计合同拨付。
  (二)实施管理费:由自治区、地、县(市)三级移民主管部门用于其办公生活用房、设备购置、办公、福利、差旅等管理费用,按年度计划使用。自治区、地、县(市)三级移民主管部门按地方所掌握部分的15%、15%、70%比例分配。
  (三)开办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分配使用。
  (四)技术培训费:用于提高农村移民生产技能、文化素质和移民干部管理水平的培训及相应设施的配置,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统筹安排使用。
  (五)监理监测费:用于移民综合监理及有关监测工作,由右江公司商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按监理、监测合同的规定拨付。
  第三十九条 预备费的管理。
  (一)基本预备费主要用于解决水库移民安置实施不可预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基本预备费的使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或项目责任单位提出专题报告,经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由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及右江公司共同组织有关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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