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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水利枢纽广西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综合监理;
  (四)与右江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并组织有关地、县和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工作;
  (五)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与地区行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移民安置工作,及时处理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组织编制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报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并按要求向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右江公司编报实施进度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七)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主持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监督重要、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招标工作;
  (八)负责移民资金管理,按国家审定的移民补偿投资概算和有关规定,分解、分配移民资金。并对移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稽查审计;
  (九)组织有关部门对移民安置进行检查验收,编制检查验收报告,报自治区、国家有关部门;
  (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移民安置竣工验收;
  (十一)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十二)参与移民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 自治区交通、水利、司法等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行业有关规定,负责区属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按签订的项目任务和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二)组织项目实施阶段的设计,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
  (三)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的编报工作,按要求填报实施进度统计报表;
  (四)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编制项目实施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地区行署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与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签订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组织本地区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按签订的移民安置任务及投资包干责任书的要求,做好移民安置实施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具体负责本地区移民安置任务的实施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及概算投资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办法、安置标准及投资标准并严格执行概算。及时向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反映移民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并妥善处理;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组织制定本地区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年度计划、资金使用年度计划以及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本地区移民资金的管理。做好本地区移民资金的使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的审计;
  (六)做好本地区移民安置实施的项目管理工作,协助、参与重要或重大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和验收工作;
  (七)接受移民综合监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八)审核、汇总本地区移民安置检查验收报告;
  (九)协助办理移民安置用地手续;
  (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一)处理移民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包括迁入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上级政府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县(市)移民安置实施工作,承担本县(市)移民安置任务和补偿投资双包干责任。其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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