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
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和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价[2002]172号 2002年8月26日)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规定,从2002年秋季开学起,全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经听证,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中小学“一费制”标准
(一)各类小学“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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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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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小学 │县、区一级小学│市一级小学│省一级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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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书杂费│ 253 │ 278 │ 290 │ 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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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生书杂费│城镇│ 753│ 城镇 │778 │城镇│790 │城镇│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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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653│ 农村 │678 │农村│690 │农村│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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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类初中“一费制”标准
单位:元/每生每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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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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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普通初中│县、区一级初中│市一级初中│省一级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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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生书杂费│ 400 │ 440 │ 46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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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读生书杂费│城镇│ 900│城镇 │ 940 │城镇│ 960│城镇│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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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 800│农村 │ 840 │农村│ 860│农村│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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