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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2年8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条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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