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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刘振华
2002年8月13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
》作如下修改:将第
六条
增加一款:“个人按市场价格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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