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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实施《北京市摩托车
 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2002年第27号)


  为加强摩托车报废管理,进一步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现就实施《北京市摩托车报废管理办法》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托车,须办理报废:
  1、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且在检验期满后4个月内未进行延缓报废检验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
  2、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
  3、符合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报废标准的。
  二、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11年的摩托车(即:1991年11月1日以前登记的摩托车,含已经检验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摩托车),须在2003年2月1日前办理报废。
  三、自初次登记之日起满8年的摩托车需延长使用年限的,其所有人应自检验期满后到下列规定的检测场或车管站进行检验(检测场名称、地点见附件1)。
  1、城八区京A号牌摩托车到老山,学院路、盛华机动车检测场进行检验;
  2、远郊区县京A、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具有摩托车检测线的检测场检验,没有摩托车检测线的区县,到本区县车管站进行检验。
  经检验合格的,可以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每4个月检验一次。延长使用年限届满或者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三次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报废。
  四、符合报废条件的摩托车,其所有人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废:
  1、京A号牌的摩托车到车管分所办理报废,京B号牌的摩托车在本区、县车管站力、理报废(具体管辖分工及办公地点见附件2);
  2、自办理报废登记之日起7日内,持车管分所或者车管站出具的《机动车报废证明》,到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交售须报废的摩托车(摩托车报废回收企业的名录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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