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24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修正 以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考虑村落状况。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