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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六、加快项目贷款和违规使用资金的回收。建立住房公积金项目贷款回收责任制度,按"谁决策、谁回收"的原则。各市、州、县对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应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不能按期收回造成资金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对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和纠正,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各市、州财政部门要完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全过程监督的机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年终编制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审计部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表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
  省建设厅承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办法、措施和规程;指导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实行规范化管理;组织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监控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向国家监管机构报送信息;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建立监督举报系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
  八、加强领导,严肃法纪。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领导,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保证调整工作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按期完成调整任务。对机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等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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