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各市。州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不得隶属或挂靠其它任何部门、单位或与有关部门、单位合署办公,也不得兴办经济实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人不得兼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反映,对不称职的负责人,建议及时予以调整。撤换。
三、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家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其中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不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应将原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时划转到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经办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存款户、委托贷款基金户、结算户和增值收益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依据管理职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监督。受委托银行也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凡不按规定设置账户的,有关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规范个人账户管理,受委托银行要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总账、单位账和职工个人明细账,详细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转移、封存等情况,并与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提高覆盖率。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工资的一部分,每个单位都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要把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工作逐步纳入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全社会覆盖。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单位补贴部分一定要纳入财政预算,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考核,落实责任。
五、加快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购房、集资合作建房、以及自建、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均应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简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手续,建立抵押、保险、担保、贷款等管理制度,提高办事效率,改善贷款服务。管理中心要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严禁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发放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