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2002]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制度。各市、州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代表缴存职工的利益,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负责人和房地产管理(建设)或房改、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人。有关专家占1/3,职工代表占1/3,缴存单位代表占1/3。职工代表名额,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缴存单位代表要兼顾机关、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县(市、区)。长沙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有省直单位、铁路和监狱系统的代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市、州人民政府聘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员不超过30人,其他市、州在25人以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实行民主决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并监督实施。具体职责是:推荐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及时提出更换建议;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听取计划执行情况的汇报;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听取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行监督和监管工作的汇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审议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和管理中心提出的呆坏帐核销申请;审议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听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汇报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会议筹办和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市、州房改办或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
二、规范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各市、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归集、转移、提取和发放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前提下,各市、州人民政府在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清产核资审计登记后,一并转入新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业务经办网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重新核定,人员由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择优留用,非留用人员由原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妥善安置。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分中心、业务网点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撤并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市、州人民政府应组织本级房地产管理(建设)、房改、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编办、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组成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地区的机构调整和拟撤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债权、债务清理及移交工作。各市、州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住房公积金的规模,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要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