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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一)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机制。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投资、融资政策,鼓励、支持国内外各类资金投向环境保护项目,逐步提高环境污染防治投入占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逐步试行排污权交易,利用市场机制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按“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促进环境污染治理投资运营的市场化。
  (二)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环境治理任务和工程项目,落实必要的资金。各级财政要建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切实增加本级财政环境保护支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事业经费要由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原列入省财政安排的各类环保专项资金维持不变,并按国家和省的现有规定执行。其中省财政每年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自2003年起至2005年从5000万元增加至2亿元,以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综合性、公益性强的重大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示范工程、区域和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重要环保立法和政策研究项目、重大环保科技项目等。要切实加强对财政环保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列入重点整治的江河水系流域内的有关市、县,要从年度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辖区内河段的水质保护。由省财政、环保等部门联合制定流域水质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会同流域内各市、县政府共同管理。
  七、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力度
  (一)加快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步伐。按照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从加强和改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出发,加快地方环境保护立法步伐。配合即将出台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一批具有广东特色、与市场经济接轨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和政府规章,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监督管理。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行为。要坚决贯彻“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不能稳定达标的排污单位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超标排放和偷排污染物的单位,要严厉处罚;对威胁公众环境安全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排放污染物。
  (三)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南粤环保世纪行”活动,认真做好环保执法检查的宣传报道工作。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环保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环境教育体系,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纳入公民道德建设的实施内容。要把环境保护作为各级行政院校和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继续抓好中小学的环境教育,深入开展“绿色学校”、“绿色幼儿园”和“环境教育基地”创建活动。
  八、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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