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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二)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各级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区域开发等规划。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技术。工业污染防治要由末端治理转变为从源头抓起、以防为主的全过程控制,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并与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资源综合利用、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相结合,实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鼓励发展节能、降耗、减污产业。坚决关闭产品质量低劣、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禁止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向山区转移污染项目。各地要建成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生态工业示范区和循环经济示范区。积极推行国际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三)实行环境保护前置审批。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技术改造项目、资源开发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区域开发建设应当在总体规划阶段,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批准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设项目。凡按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审批而未经审批同意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征地,不得予以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等。
  四、加强城乡环境保护,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一)继续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我省环境保护先进城市创建活动,全面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镇绿化、美化、净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有效控制危险废物,严禁露天焚烧固体废物。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市必须在2005年前,完成辖区内固体废弃物处理规划的编制工作,从整体上考虑各类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对不易被环境消纳的一次性包装材料及用品实行强制回收、限制使用、限期淘汰。统筹规划和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探索运用市场机制进行垃圾处理的途径。各地都要重视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环境问题,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力度;着力管治城市建筑扬尘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到2005年,全省地级以上市和部分县级市的市区空气、饮用水源和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分别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到2010年,全省设市城市的市区空气、地表水和声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要求分别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二)加强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农业污染防治要实行农业结构调整与控制农业污染源相结合,大力发展生态农业,积极发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积极开展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利用,禁止在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指导和帮助农民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防止和减少农药、化肥残留污染,确保农产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组织开展重要农产品产地的农业生态环境调查,提高土地综合利用和保护效益,建立农产品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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